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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1.4.1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4.2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1.4.3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4 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
1.4.5 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1.4.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的小卖部等除外。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7 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 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 446 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 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JGJ 446 执行。
1.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附录 B 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4.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 2.0.5 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楼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4.10 摩托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 40 ㎡折算成 1 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 40 ㎡的按 1 个汽车车位考虑。
    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第 6.1.5 条执行。
1.4.1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8条涉及的“无窗房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2 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条文修订说明

1.4.1 《指南》(2017 年版)第 9 条,明确宿舍、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建筑的疏散要求;删除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在机电相关章节表述。
1.4.2~1.4.3  《指南》(2017 年版)第 1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1.4.4 《指南》(2017 年版)第 10 条部分内容,补充“蹦床”、修改明确防火分隔措施的做法。
1.4.5 根据应急消办函〔2019〕17 号文,新增条文,明确足浴场所消防设计原则。
1.4.6 《指南》(2017 年版)第 13 条内容,修改文字顺序,避免理解上的歧义。
1.4.7 《指南》(2017 年版)第 15 条,增加新发布的《监狱建筑设计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1.4.8 《指南》(2017 年版)第 16 条,未修改。
1.4.9 《指南》(2017 年版)第 17 条,未修改。
1.4.10 《指南》(2017 年版)第 18 条,局部修改。规范组专家认为,电动汽车库的火灾危险性和救援困难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其实未被科学评估,应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在没有其他更为可靠的消防措施出台之前,先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1.4.11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组对“无窗房间”的复函,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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